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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50万元。然而,协议签署后,男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并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鉴于女方正处于哺乳期,抚养子女压力较大,急需房产保障居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议并支付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暂时无力支付。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付款期限与过户配合义务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房屋折价补偿款30万元;二、被告郭某于收到上述款项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不再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离婚协议已明确财产分割方案但一方违约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定分止争,既保障了女方居住权,又兼顾了男方实际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