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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将名下某房产过户予于某,并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张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且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于某诉请履行协议,张某抗辩称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遗产份额,未经继承人同意处分无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其与继承权的冲突,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张某违约事实;张某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遗产继承初步证据,主张处分权瑕疵。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有效,责令张某限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驳回于某关于高额违约金的请求,仅支持合理利息损失。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即便涉及第三人继承权,亦不得对抗善意配偶的协议约定。裁判兼顾了契约严守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类似涉遗产的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