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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谭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遭受家庭暴力,且谭某隐瞒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系谭某利用家暴期间刘某无法行使权利之机,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至其个人名下,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刘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谭某辩称该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刘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商铺登记变更时的异常时间戳,证明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恶意转移。被告谭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商铺权属。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家暴报警记录,认定谭某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位于郊区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刘某分得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三、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被告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利用家暴弱势地位实施)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与主观恶意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