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谢某所有,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但实际仍共同生活并经营公司。2022年,李某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属郭某个人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原告郭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营,且资产转移时间点在债务爆发前夕,佐证“假离婚真逃债”事实。被告谢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形式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双方实际生活状态,结合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郭某与谢某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郭某与谢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谢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工具。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