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支付林某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期限届满后,高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拒绝履行,林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高某某辩称其服役期间无法处理财产事务,且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需审查该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是否适用于协议履行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履行。被告高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关于财产处置困难的说明。法庭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保护原则与契约严守原则的平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纳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有严格限制,但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若已成立,其财产分割条款仍具约束力。但在实际执行中,需兼顾军人履职特殊性,法院在裁判时需审慎平衡保护军婚与维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体现司法温情与法治精神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