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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焦某某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焦某某因过错需向陆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焦某某拒绝支付赔偿金且拒不配合过户。陆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焦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的过错赔偿约定,要求履行支付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行使,且焦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包含焦某某承认出轨与家暴内容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焦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及违约事实。被告焦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视听资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焦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二、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在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仍可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无过错方权益,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