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博某某在外经商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沈某某所有,债务由博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博某某反悔,主张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沈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且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协议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真实意思而无效,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鉴于双方存在诉前调解基础,法院在庭审中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债务形成时间。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假离婚”以规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混同。原告沈某某虽否认,但无法合理解释巨额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合理性。法院结合视听资料与其他间接证据,认定双方离婚并非出于感情破裂,而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虚假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此前办理的离婚登记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视为未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方案,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被告博某某作为现役军人,其婚姻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双方承诺不再利用虚假离婚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第154条(恶意串通)、第1079条(离婚条件)、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调解原则)、第100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指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在维护婚姻稳定与打击恶意逃债之间寻求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及军人婚姻权益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