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刘某,麻某支付抚养费。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2023年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刘某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支付赔偿金。刘某辩称双方已就财产及子女问题达成最终和解,协议中的“重大过错”条款因缺乏具体行为界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应再行追究。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过错赔偿条款在协议履行后的解释效力及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消费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刘某存在过错;刘某提交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子女抚养交接记录,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且无明确过错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空间及过错行为的举证充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在双方已依约履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若无确凿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协议已终结双方权利义务,不支持事后追加赔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维护协议稳定性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