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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车辆归董某,但需配合办理过户”。后因车辆登记在彭某名下,董某诉请法院强制过户。彭某抗辩称协议中“配合”一词含义模糊,且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配合办理过户”条款的解释,特别是当一方以车辆存在行政违法记录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时,该义务是否构成附条件履行。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执行阶段产生新的诉讼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车辆登记证书及违章记录查询单,主张彭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彭某则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董某曾口头承诺待违章处理完毕后再行过户,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与口头证据的证明力,围绕“配合”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条件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离婚协议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使用“配合”等模糊词汇。在协议解释争议中,书面证据效力通常高于口头主张。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补充证据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也反映了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