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2年3月,谭某某在家庭聚会期间因琐事对周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周某某轻微伤,并伴有长期言语侮辱。双方于2022年5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及财产分割,但未明确提及损害赔偿。离婚后,周某某以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为由,依据离婚协议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条款的例外情形,诉请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谭某某辩称暴力行为轻微且已获谅解,协议中“再无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潜在诉求,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再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排除后续索赔权。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再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该条款不当然免除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