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沈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焦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拒绝分割。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沈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该商铺为其婚前购买且已告知原告。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沈某某所有;2. 被告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需保障非军人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了军人家庭的特殊性与隐私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