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林某某抚养。2023年,何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登记在林某某名下的某小区房产,遂诉请分割。林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何某某系对财产性质存在误解。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何某某主张分割房产所得用于改善子女居住条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子女居住现状证明作为书证;被告林某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原件,证明房产归属及双方财产分割合意。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协议条款解释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当事人对财产性质的认知责任。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归属证据,防止以子女权益为由不当扩张共同财产范围,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