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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未提及郭某名下某处位于内地的隐蔽房产。2023年,蒋某发现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主张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属于遗漏财产。蒋某认为郭某存在隐匿行为,且因郭某系军人,其婚姻受特殊保护,但隐瞒财产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蒋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并主张郭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郭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蒋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遗漏事实。被告郭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归属权。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各自财产归各自”条款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蒋某办理位于某地的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由双方按6:4比例分割,蒋某分得40%份额;二、驳回原告蒋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边界,指出若一方故意隐瞒重大共同财产,该条款不能成为逃避分割的理由。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对非军人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为处理涉军离婚中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