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男方需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50万元,于离婚登记后一年内付清。”2022年,蒋某以郭某未按期支付补偿金为由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郭某抗辩称,协议中“一次性支付”系指在房产过户完成后支付,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以房产折抵部分补偿,故蒋某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对“一次性支付”的时间节点及履行顺序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付款义务的触发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主要证据包括:2021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郭某曾支付10万元)、双方离婚登记证明以及蒋某提交的催款函。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双方履行行为所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鉴于再审申请人(原告)在法院释明后,认为继续诉讼成本过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在书面审理中,法院通过审查履行行为辅助解释模糊条款,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履行顺序与条件,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后续纠纷,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高效化解家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