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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净身出户并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存款转移至赵某名下,黄某仅保留少量生活用品。该协议签订后,赵某迅速将名下资产隐匿并转移,导致李某债权无法实现。李某发现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虚假离婚以逃废债务,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赵某对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以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原告李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登记时间线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对比记录、赵某名下资产在离婚前后迅速转移至其亲属账户的电子银行流水、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假离婚真逃债”的沟通内容。被告赵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但未能提供合理资金来源证明其资产转移的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主观恶意,强化了司法对虚假离婚逃债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