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赵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离婚后,吴某偶然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及转出记录,怀疑赵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吴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理财账户内剩余资金及离婚前转移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辩称该资金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彻底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理财账户资金性质认定及是否构成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视听资料,证明赵某在离婚前夕频繁大额转账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理财账户余额远超其声称的个人财产范围。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亦未对异常转账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确认了资金混同及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赵某向吴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离婚协议未涵盖但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隐匿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