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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涉孕期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赵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遂协商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子女由赵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若赵某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怀孕或生育,孙某需额外支付“孕期补偿金”5万元。2023年8月,赵某依约独自抚养孩子,但孙某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履行协议支付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特殊补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赵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沟通记录。被告孙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主张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及特殊时期补偿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约定涉孕期补偿需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限制人身自由。此类条款若缺乏明确对价或存在胁迫情形,可能面临效力质疑,建议当事人在签署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并保留证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