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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韩某,胡某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韩某发现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虚假交易,将名下多处银行账户资金及理财产品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导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韩某认为胡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并要求胡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胡某辩称相关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胡某在离婚前一年内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出至其母账户的事实,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胡某仅提交部分还款收据,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资金流向闭环证据,亦未申请审计。法院重点围绕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涉案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被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举证责任,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予以制裁,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