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胡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胡某某个人名下,离婚时未予分割。曾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胡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曾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嫌麻烦未主张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构成“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曾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曾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胡某某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胡某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资金为其婚前个人积蓄。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财产登记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若原告无法证明被隐匿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非对方个人财产,或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法院将驳回诉请。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同时也强调了诉讼中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