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女方所有,剩余存款归男方”。离婚后,沈某某发现协议签署时遗漏了登记在彭某某名下的三辆豪车及大额理财账户。沈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属于“剩余存款”范畴或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辩称协议已明确“剩余存款”仅指银行账户余额,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拒绝分割。双方因对“剩余存款”及遗漏财产的解释产生争议,沈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条款效力并重新分割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遗漏财产的存在及价值。彭某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车辆权属。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补充约定解决争议,而非直接介入实质分割。原告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及通过非诉方式解决争议的高效性与灵活性,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