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到期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郭某承担,房产归张某所有。随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发现该行为损害其债权,遂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原件、郭某与张某在离婚前后的大额资产转移记录、以及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催收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二审维持原判,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张某所有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张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将涉案房产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状态或直接向李某履行相应清偿义务;郭某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夫妻通过协议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裁判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漏洞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