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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回国后,董某某以子女意愿及生活稳定性为由,拒绝履行国籍变更配合义务,并擅自将子女带离约定居住地。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配合义务的部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边界,以及父母一方单方变更子女居住安排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公证文件,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及董某某拒绝配合的书面函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董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董某某违约事实,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限度。法院强调,涉及子女人身关系的协议履行,不得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一方主张变更抚养安排时,法院需审慎审查,避免机械执行协议而损害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