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商贸公司。2021年,因公司对外负债累累,二人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资产归张某某所有,全部债务由胡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权人追偿。离婚后,胡某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被起诉,发现张某某实际掌控公司收益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胡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资产实际流向。被告张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经营所致,与原告无关,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资金用途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胡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胡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胡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本质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伪表示,从而否定其债务隔离效力。此举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债务,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