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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杨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境外账户,将共计三百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杨某某认为赵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要求赵某某少分或不分。赵某某辩称相关款项系正常经营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数据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证明赵某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赵某某提交了部分合同及还款凭证,但未能合理解释资金最终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赵某某行为是否符合隐匿转移财产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杨某某关于重新分割隐匿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赵某某隐匿的三百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赵某某少分,分得一百二十万元,杨某某分得一百八十万元;三、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隐匿行为,体现了司法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强化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诚信原则,对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