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发现张某名下有一笔2017年存入的定期存款未列入离婚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郭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存款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需查明该款项性质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交易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存款形成时间及遗漏事实。张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时财产申报确认书,主张款项属个人财产且协议已涵盖全部财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时间节点,对证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遗漏内容;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涉案存款的一半,即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不能对抗未发现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但离婚时未被知晓或遗漏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标准,为处理类似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