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郭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一笔未披露的巨额定期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马某辩称该存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且郭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单、报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遗漏财产存在及家暴事实。马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消费凭证,主张款项已消耗。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及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强调当事人需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遗漏财产仍存续或被告恶意隐匿,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请,警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