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刘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离婚时未予披露且未分割。焦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视听资料,内容为双方离婚前关于该房产继承事宜的录音,证明被告明知该财产存在却故意隐瞒。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该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多轮协商,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确认,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该房产所有权,由原告焦某某取得该房产全部产权;原告焦某某向被告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一方隐瞒继承所得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隐瞒方仍需承担分割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通过调解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