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朱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原告,被告支付补偿款。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并主张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被告抗辩称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系原告胁迫签署,且所谓同居证据不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争议,核心在于过错事实认定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提交公证认证后的境外居住证明及反证,否认过错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及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对关键事实进行了详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过错损害赔偿需以确凿证据为基础。法院严格审查涉外证据形式要件,警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歧义表述,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认定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