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女方所有,剩余存款由双方平分”。离婚后,双方因车辆归属及存款分割产生争议。焦某某主张协议中“车辆”仅指登记在其名下的轿车,而刘某某认为应包含双方名下所有机动车。此外,关于存款分割,焦某某发现刘某某在离婚前转移了部分共同存款。双方就协议条款的具体解释及隐藏财产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车辆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记录,主张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车辆仅指特定型号轿车,并否认转移存款。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促成和解,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车辆”条款仅指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某品牌轿车,驳回原告关于其他车辆归属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存款的行为构成隐匿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文义解释。同时,对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形,确立了“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分割原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具体,并诚信履行财产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