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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诉讼期间,彭某某之父去世,该房产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彭某某主张该房产现属其继承份额,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过户义务。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审理中查明,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主张彭某某违约且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房产权属及继承问题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彭某某父亲的死亡证明。被告彭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离婚协议效力,仅以房产涉及第三人继承为由抗辩无法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房产在继承发生前后的权属状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当协议标的物涉及第三人合法继承权益时,法院需平衡协议约束力与物权变动规则。同时,家暴情节虽影响感情破裂认定,但不必然导致财产分割诉求获得支持,需结合具体财产权属状态综合裁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