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周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周某长期阻挠陆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将孩子转学至外地,导致陆某数年未见子女。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配合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争议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但核心诉求仍紧密围绕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探望权的实际落地,涉及第三人(祖父母)协助阻挠探视的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及其亲属长期恶意阻挠探视;周某辩称陆某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学习,并提交学校老师证言佐证。双方围绕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阻挠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边界。法院在裁判时不仅关注协议履行,更侧重评估探视行为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感修复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