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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长期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起诉要求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胡某某遂诉请法院确认债务承担条款效力。胡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应独自承担债务;江某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承担约定。被告江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调解员在查明家暴事实及债务性质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被告江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有效;二、若因该债务导致原告胡某某被债权人追索,被告江某某应全额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即便对外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约追偿。同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家暴受害者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尊重意思自治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