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分。离婚后,郭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郭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主张马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马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以及马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证据链,包括银行流水明细、马某向第三人转账的电子凭证及郭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证明。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马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用途的合理性。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一审程序合法,证据采信适当。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郭某的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马某向郭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马某的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隐匿转移财产方,法院不仅支持重新分割,还可依据过错原则判令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