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高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高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曾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损害赔偿。曾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高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虽已确定,但财产分割直接影响子女生活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证明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曾某某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购房款由其父母单独出资,主张为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高某某分得60%份额,曾某某分得40%份额;三、鉴于曾某某存在隐匿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判令曾某某向高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民法典》第1092条在惩罚恶意隐匿行为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对隐匿财产的追索权,法院应结合证据认定过错程度,平衡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