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马某某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3年,胡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账户线索,遂起诉要求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并主张马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马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胡某某早已知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隐藏财产从而触发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持续大额资金流入,且马某某在离婚期间刻意隐瞒。马某某则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性质及隐瞒行为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银行账户内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同意向胡某某支付该款项的60%作为分割款,并额外支付胡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恶意隐藏财产行为,法院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过错损害赔偿,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和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