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谭某某个人名下,且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周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控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嫌麻烦未主张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商铺性质及是否遗漏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割的关联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周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商铺购置时间及资金流向。谭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时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财产性质及周某某的知情权。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法院将驳回诉请。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诉讼风险,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