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原系夫妻,朱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2年,彭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彭某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未作处理,现主张该商铺不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协议遗漏财产,同时涉及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权益的特殊保护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中,彭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及购买发票,主张其为婚后购买。朱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资金流向追踪记录,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并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前后的沟通记录,证明彭某当时已知悉该资产情况。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及“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军人合法财产权益,强调离婚协议中“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既判力,警示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事后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