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与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彭某与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全额承担。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彭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朱某追偿。朱某抗辩称协议中“债务由朱某承担”系指对外债务的内部划分,且部分债务实为彭某个人挥霍所致,拒绝全额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内部追偿权的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对财产分割约定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主张依约追偿。朱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部分款项用于彭某个人非家庭支出,并申请对债务性质进行重新认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债务形成的真实性,结合证人证言与银行流水,对债务性质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彭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向原告彭某支付债务清偿款人民币15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但需结合债务实际用途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一方主张的“个人挥霍”债务,若证据不足,仍应按协议约定由承担方负责。裁判兼顾了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离婚后内部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