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王某某在哺乳期发现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郭某某因过错需支付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协议生效后,郭某某未按期履行。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女方哺乳期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与执行效力。郭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拒绝履行,王某某坚持要求全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王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履行催告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郭某某违约事实。郭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法院经审查书面材料,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郭某某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故决定对执行申请进行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王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郭某某限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背景下,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纠纷执行中的适用,为类似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