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离婚后,黄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黄某认为赵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此外,双方婚生子目前由赵某直接抚养,黄某主张在分割该隐匿商铺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及教育支出,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并多分得份额。双方协商无果,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购买时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匿。被告赵某对财产存在无异议,但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原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不应多分。法院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询问了负责社区调解的证人,以核实双方离婚后的实际沟通情况及子女抚养现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被告赵某所有,赵某需向原告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鉴于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在分割比例上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原告分得折价款的60%,被告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同时,法院在分割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