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博某某无需负责。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以周某某名义所借的200万元经营性贷款。博某某抗辩称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故不应由其承担。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子女抚养证明,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周某某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属共同债务。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债务用途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流向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博某某要求确认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债权人要求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通过严格审查债务用途,厘清了个人经营性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为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债务分担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配偶权益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