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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焦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约定“若女方再婚,则抚养费减半”。2023年8月,焦某某怀孕,曾某某依据协议主张抚养费减半,遭焦某某拒绝。焦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恢复全额抚养费。曾某某辩称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旨在防止女方通过再婚转嫁经济负担,符合公序良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限制女方再婚后降低抚养费的条款效力,涉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婚姻自由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焦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医院怀孕诊断证明作为主要书证,证明曾某某未按约定全额支付抚养费及自身处于孕期特殊时期。曾某某提交双方沟通录音及协议签署时的见证人证言,主张条款系自愿达成。双方围绕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或变更抚养费的条款常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面临效力挑战。司法实践强调,抚养费支付义务源于父母子女关系,不得随意附加限制条件,当事人应依法理性协商,避免以牺牲子女权益为代价达成所谓“对价”协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