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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离婚协议约定,公司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张某某无需分担。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博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一方承担”条款在内部关系中的效力,以及该约定是否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变相抵扣而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且存在第三人债权人介入的特殊情节,导致债务承担划分复杂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对外清偿判决书作为物证与书证;张某某提交子女教育支出记录,主张部分款项已用于子女抚养。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确立了在追偿案件中,若一方能证明部分款项实际用于子女共同生活,可相应扣减追偿金额,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夫妻内部公平及未成年人利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