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徐某在境外持有的一处公寓。刘某诉前调解阶段发现该遗漏财产,遂提起诉讼。徐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境外资产的追索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公寓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境外取证,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境外公寓的产权登记信息及购买合同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该资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核实境外登记信息。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涉外调查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转化而来的庭审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境外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徐某所有;被告徐某向原告刘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境外共同财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依职权调查与调解相结合的处理模式,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