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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吴某主张协议中“每月支付”系指自然月,且因孙某未提供孩子实际生活开销凭证,认为其多收费用,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返还多付抚养费。孙某抗辩称“每月”指任意连续30日,且已尽抚养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中时间周期及抚养费支付条件的解释。本案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条款歧义,吴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孙某存在不当得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按自然月支付及被告未提供开销明细;被告孙某提交了孩子日常消费单据及学校缴费通知,证明抚养支出合理性。双方围绕“每月”的定义及举证责任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理解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在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抚养安排稳定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原约定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歧义表述,以减少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