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并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徐某某在境外持有的某家族信托受益权。2023年,沈某某发现该信托在离婚期间产生巨额收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徐某某辩称该受益权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概括放弃所有未列明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涉外信托权益的可分割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涉外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境外信托文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原件。徐某某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离婚谈判时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资产归各自所有”,但该证言因缺乏书面佐证且与书面协议冲突,证明力较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沈某某关于分割徐某某境外信托收益的请求,判令徐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二、驳回原告沈某某关于分割信托本金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外信托权益的认定。法院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对“遗漏财产”进行实质审查,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