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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事宜。2023年,韩某在整理陈某遗留物品时,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属于遗漏财产。韩某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隐瞒该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重新分割。陈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且韩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等书证,主张该房产系婚后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陈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试图证明购房款源自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证,重点核实了购房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具体语境,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原告在起诉后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或重新评估证据后自行解决争议的趋势。法院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尽可能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