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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申请执行邓某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邓由邓某直接抚养,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曹某依约支付抚养费,但邓某多次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无理阻挠曹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联系方式,导致曹某长达一年未能见到孩子。曹某认为邓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曹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配合履行探望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具体履行障碍及执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抚养费支付凭证及多次沟通受阻的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邓某存在违约行为。邓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孩子意愿问题。执行法官在审查书证后,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直接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邓某应于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小邓送至曹某指定地点,由曹某探望;2. 曹某应提前三日通知具体探望时间,并保证孩子安全;3. 若邓某无正当理由再次阻挠,需按日支付违约金;4. 双方确认此安排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自愿遵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探望权执行的重视,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平衡了直接抚养人与非直接抚养人的权益,同时确立了违约金条款以强化协议约束力,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范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