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林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离婚后,林某某未按期履行。马某某起诉要求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审理中查明,林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补偿款性质及履行能力。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催款记录为证,林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医疗记录,主张因哺乳期照顾婴儿导致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或减免。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考虑到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及实际履行情况,对马某某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持审慎态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效力及哺乳期特殊情形下的履行障碍展开辩论。马某某坚持要求全额支付,林某某则强调其客观履行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中的协议约定及林某某提交的哺乳期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约束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在协议违约案件中,法院需平衡契约严守与实质公平,特别是在一方存在特殊生理或经济困境时,需谨慎认定违约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违约金条款,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