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曾某某抚养。2023年,曾某某发现于某某在离婚前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曾某某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于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曾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只是自愿放弃分割,故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适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法律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经书面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该商铺为婚后共同购置。被告于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并申请对购房资金来源进行鉴定,以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趋势。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若发现遗漏财产,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或协商解决。